日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沿海和內河港口碼頭改建擴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加快推進碼頭改建擴建工作,明確相關支持政策,實現改建擴建與新建同步推進、雙向發力。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局)、生態環境廳(局)、水利(水務)廳(局),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機構:
為全面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港口建設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積極擴大有效投資的決策部署和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精神,推動港口高質量發展,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現就做好沿海和內河港口碼頭改建擴建(以下簡稱“碼頭改建擴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快碼頭改建擴建工作重要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沿海和內河港口發展取得了歷史性成就,發生了歷史性變革,總體規模居世界前列,樞紐功能和服務能力不斷提升,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堅實有力的服務保障。但也存在部分碼頭需提升等級或調整貨類,部分老舊設施設備需更新改造,港口智慧綠色水平需要提升等問題。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海洋強國,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明確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碼頭改建擴建,可更充分發揮已有資源潛力,在基本不新增或少量新增岸線和水域、土地資源的基礎上,實現碼頭靠泊等級、作業效率和安全環保水平的有效提升;對推動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實現基礎設施建設從主要依靠傳統要素驅動向更加注重創新驅動轉變具有重要意義;是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實現港口高質量發展的必然選擇。
二、準確把握碼頭改建擴建工作范圍
碼頭改建擴建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規、統籌有序,節約集約、安全綠色,因地制宜、經濟高效,創新驅動、智慧引領等原則。重點推進以下四類改建擴建項目:
(一)碼頭等級提升類項目。充分利用碼頭現有結構,通過少量加長碼頭結構、增設系纜平臺或拓寬碼頭作業平臺,向外側少量調整碼頭前沿線,改造附屬設施,浚深前沿停泊水域和回旋水域等方式,實現碼頭靠泊等級的提升。
(二)碼頭專業化改造及貨類調整類項目。通過改造裝卸工藝設備和相應基礎設施,實現通用、多用途等非專業化碼頭向專業化集裝箱、干散貨、客運碼頭等的轉變,以及不同貨類碼頭之間的轉變或功能擴展。
(三)碼頭預留水工結構等級能力釋放類項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階段已明確預留水工結構等級的碼頭,通過對水域陸域條件、附屬設施等改造,達到預留等級能力。
(四)碼頭自動化、智能化改造類項目。不改變現有碼頭等級和貨類,對碼頭開展自動化、智能化改造,包括傳統碼頭升級改造為自動化碼頭等新型基礎設施改造項目。
除上述碼頭改建擴建項目,鼓勵港口企業更新改造集疏運系統設施設備,更新改造堆場、中轉倉儲等配套設施,提高糧食等大宗商品中轉接卸、集疏運能力;提升綠色工藝技術水平,優先采用清潔能源和新能源,依法依規加快岸電、油氣回收、封閉半封閉抑塵等設施建設或改造,推進節能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不斷提高生產效率和安全環保水平。
三、合理優化碼頭改建擴建程序要求
(一)加快項目立項辦理。碼頭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港口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對符合規劃的改建擴建項目,有關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支持,組織做好項目前期研究,條件成熟后加快推進實施。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加快辦理碼頭改建擴建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對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的碼頭改建擴建項目,按規定不需辦理用地(用海)手續或選址意見書的,不再將選址、用地(用海)手續作為審批、核準的前置條件。對于不改變現有碼頭等級和貨類的(四)類項目,可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依法履行技術改造項目的相關要求。
(二)優化工程設計審批。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優化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批流程,加快碼頭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審查。對于建設內容簡單、投資規模較小的按照備案管理的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可以合并開展、一次審批,深度應當達到施工圖設計深度;對(三)(四)類和不涉及結構重大變化的(一)(二)類項目等不屬于技術復雜、難度較大、風險較大的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可不開展第三方技術審查咨詢;原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已包括達到預留規模應實施改造措施的相關設計內容,且滿足施工需要的(三)類等無需重新設計的改建擴建項目,經必要的檢測評估后(竣工驗收未滿5年、未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且不存在影響裝卸作業的質量缺陷的碼頭除外),可不重新辦理設計審批。
(三)積極推動項目實施。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指導項目單位組織科學編制施工方案,在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加快碼頭改建擴建項目實施,推動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指導改建擴建項目依法依規推進相關安全、環保等設施同步改造。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具備條件的項目加快辦理竣工驗收,除國家重點港口工程外,屬于企業投資的,依法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驗收。
四、積極強化碼頭改建擴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一)加大用地用海保障。碼頭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通過優化總平面布置、充分利用現有碼頭結構、優先采用透水結構等方式進行改造,減少對土地、水域資源的占用。各級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加快辦理碼頭改建擴建項目的用地用海審批及規劃許可,按照實際新增用海面積確定海域使用論證等級及內容,不累加原有項目規模。鼓勵碼頭改建擴建項目采用透水結構對原碼頭局部加長或拓寬,對采用透水、非透水結構且不涉及圍填海的碼頭,按構筑物用海審批方式辦理;涉及圍填海的按程序辦理。改建擴建項目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不涉及新增用海和改變用海方式的,不再重新辦理用海審批手續。
(二)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政策支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優先將碼頭改建擴建項目納入環評管理臺賬,提前介入并加強對環評文件編制和環境調查要求的指導;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建設內容不涉及主體工程的碼頭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改建擴建的工程內容確定,不擅自提級或改變。嚴格執行最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有關規定,名錄未作規定的項目,以及原工程已依法按預留規模對施工期及運營期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三)類項目,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對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改建擴建項目,不存在涉水(海)施工的,報告表可不設置涉水(海)環境調查評價專題。對于存在涉水(海)施工,且無法收集到滿足要求的有效數據和調查資料時,根據相關技術導則開展補充監測和調查;現有涉水(海)環境調查資料缺少變化貨種特征因子的,僅需針對特征因子開展補充調查。
(三)加強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響評價審批政策支持。碼頭改建擴建項目應當合理優化方案,有效控制人為水土流失,減少占用河湖水域岸線,降低對行洪納潮的影響。各級水利部門要落實推進有效投資做好水利審批服務的最新要求,優化審批方式,依法加快碼頭改建擴建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響評價等涉水利審批事項。對于原項目手續齊全的改建擴建項目,重點針對改建擴建部分進行洪水影響水行政許可審批。不新增涉河建(構)筑物且不新增占用河湖面積的項目,可免于辦理相關洪水影響評價審批,施工應滿足河道主管機關管理要求。碼頭改建擴建項目征占地面積在0.5公頃以上5公頃以下或者挖填土方總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萬立方米以下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實行告知承諾制;征占地面積不足0.5公頃且挖填土方總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項目,可不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需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加強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政策支持。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為碼頭改建擴建項目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開辟綠色通道,合理簡化論證內容和優化審核流程,對碼頭平面布置未發生重大調整的項目,可不開展第三方技術咨詢,進一步壓減審核時間。對原工程已按預留規模辦理航評審核的(三)類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較小的(二)類項目,以及(四)類項目,無需重新辦理審核。
(五)加強資金保障。積極爭取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融資支持,鼓勵碼頭改建擴建項目積極利用包括國家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在內的各類銀行提供的多樣化、差異化金融服務,包括中長期貸款、建設期短貸、流動資金支持貸款以及實行優惠利率、給予最長貸款期限等政策。鼓勵港口企業利用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專項債、企業信用類債券等用于碼頭改建擴建項目建設。支持改建擴建項目中符合有關資金補助政策的建設內容積極申請政府資金。
五、協同做好碼頭改建擴建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加強協同聯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加快相關手續辦理,形成協同推進碼頭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的工作合力。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指導項目單位因地制宜,優化改建擴建技術方案,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在資金、政策方面的支持,推動一批需求迫切、改建擴建規模較大的項目盡快開工、盡快建成見效。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加大涉及危險貨物碼頭改建擴建項目的監管力度,加強項目施工過程安全風險防控和施工質量管理,嚴厲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掛靠資質等行為,守住安全底線、紅線。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強化協同監管。有關港口企業和建設單位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審批要求,抓好建設生產安全工作,加強現有碼頭的健康監測。
(三)加強宣傳指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加強政策宣貫解讀,推動碼頭改建擴建項目利用好已出臺的交通運輸部等五部門《關于加強沿海和內河港口航道規劃建設進一步規范和強化資源要素保障的通知》(交規劃發〔2022〕79號)、《自然資源部關于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29號)、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重大投資項目環評工作的通知》(環環評〔2022〕39號)、《交通運輸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明確港口總體規劃調整適用情形和相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規劃發〔2021〕129號)、《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等相關政策,積極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工作指導,不斷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工作流程,加快推進碼頭改建擴建工作。(來源:數字水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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